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壹、目的
    為統一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(以下簡稱指揮中心)之執勤
    及作業要領,以提昇指揮、調度、管制、聯繫之功能,發揮整體救災
    救護之力量,達到減少人命傷亡及災害損失之目的,特訂定本作業規
    定。
捌、附則
一、指揮中心應參酌直轄市、縣(市)消防局及港務消防大隊救災救護指
    揮中心設施資料彙整表(如附表四)設置各項設施。
二、各級消防機關得依地區環境之特性,補充加強之。